本文目录一览:
- 1、居民企业取得上市公司股息如何做账
- 2、根据财税〔2008〕1号文件,2008年新转制的科研机构能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
- 3、新基金法后私募基金可以享受财税【2008】1号文中的优惠政策吗?_百度...
- 4、私募基金可以享受财税【2008】1号文中的优惠政策吗?
- 5、关于财税发(2008)1号文件的解读问题
- 6、2008财税1号文件内容
居民企业取得上市公司股息如何做账
1、股东为自然人的,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当按照实际所得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股东为居民企业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股东为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的,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股东为自然人的,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当按照实际所得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股东为居民企业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股东为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的,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股利。被投资公司向社会公开宣布股息,企业收到的股息通过“应收股息”账户、“投资收益”账户和“银行存款”账户入账。应收股利是指企业应收回的其他单位分配的现金股利和利润。投资收益,即企业或个人对外投资所得(亏损为负),包括股息收入、债券利息收入和与其他单位分享的利润。
4、法律主观: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不是免税的。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2008〕1号文件,2008年新转制的科研机构能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
对于转制后仍继续从事科技开发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科研机构,它们将享有同样的免税优惠。若科研机构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它们需提供转制变更后的企业工商登记材料给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并按规定办理相关减免税手续。总体而言,转制后的科研机构在税收方面将获得一定的优惠。
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下: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业(95%的企业都属于小微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一是着重支持自主创业。在已出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新的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个体经营者,积极扶持个人自主创业。二是扩大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
鼓励先进技术推广和应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新基金法后私募基金可以享受财税【2008】1号文中的优惠政策吗?_百度...
证券投资基金,企业投资者(企业买家),确定投资者取得的收入从证券投资基金(通常简称为基金分红收入)税的分配,这部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免税收入。但不同的企业所得税收入的机构投资者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财产转让所得)之间的法律所规定的。
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是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投资者(法人购买者)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一般称为基金分红收入)确定为免税收入。
私募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针对法人形式的基金,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和取得收入的其他组织,均需按照该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合伙形式的基金,合伙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私募基分红免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条的规定,对证券投资基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包括股票买卖、债券的差价收、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债券的利息收及其他收,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合伙形式的基金,合伙人形式的基金属于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公募基金来说,根据财税【2008】1号和营改增【2016】36号文基本上可以确定,其相关投资的一些收入免征增值税和所得税。但一般税务局可能从自己审慎的角度来考虑,私募基金并不享受这些税收政策的优惠。 投资公司型的基金 取得为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股息红利所得来缴纳个人所得税。当然,这个指的是分红。
私募基金可以享受财税【2008】1号文中的优惠政策吗?
证券投资基金,企业投资者(企业买家),确定投资者取得的收入从证券投资基金(通常简称为基金分红收入)税的分配,这部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免税收入。但不同的企业所得税收入的机构投资者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财产转让所得)之间的法律所规定的。
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是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投资者(法人购买者)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一般称为基金分红收入)确定为免税收入。
对于公募基金来说,根据财税【2008】1号和营改增【2016】36号文基本上可以确定,其相关投资的一些收入免征增值税和所得税。但一般税务局可能从自己审慎的角度来考虑,私募基金并不享受这些税收政策的优惠。 投资公司型的基金 取得为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股息红利所得来缴纳个人所得税。当然,这个指的是分红。
私募基分红免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条的规定,对证券投资基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包括股票买卖、债券的差价收、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债券的利息收及其他收,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贷款服务”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购买的如果是保本型基金,在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则基金收益需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风险不同 创业投资基金可以通过被大公司并购、二次募资时出售给其他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者IPO的方式退出,所以价格也相对较低,私募股权投资成本较高,周期相对很长。这一点大大加深了对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
关于财税发(2008)1号文件的解读问题
1、就是暂时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所述的那些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免税。三也是这个概念。主要就是说目前是免税的,但以后征不征再说。
2、你说的是流转税,这里说的是所得税,请注意区别。正是你说的这个原因,所以基金公司或基金管理人所获得差价收入才免交企业所得税。
3、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4、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8]1号文件也仅仅是将财税[1998]55号文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修改为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
2008财税1号文件内容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是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所得税优惠。
包括买卖股票,债券价差收入资金从股市,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债券,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8] 1号文件财税[1998] 55号文“股票股利,股息收入”作为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
软件著作权税务登记减税体现在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上。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8 1号文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当下我们遇到的情况,都属于后者2008年。
就是暂时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所述的那些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免税。三也是这个概念。主要就是说目前是免税的,但以后征不征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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