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怎样核定企业所得税纳税额
1、国税发200931号文是针对房地产纳税人预售未完工商品房,根据预收售房收入、毛利率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再按照25%的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2、第四条 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3、当年收入额为0,达不到收入确认条件回复:您好,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国税发2009年31号文件现在是否有效
1、现在国税发2009年31号文件部分有效,其中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自2014年7月16日起失效。【失效条款】成本对象由企业在开工之前合理确定,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成本对象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更改或相互混淆,如确需改变成本对象的,应征得主管税务机关同意。
2、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执行现行有效文件国税发(2009)31号文件,国税发(2006)31号文件全文失效。
3、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执行国税发[2009]31号文件,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规定确定,根据开发项目位置不同,计税毛利率分别不得低于15%、10%、5%和3%。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3%。
4、国税发[2009]31号文件不再有预售收入的表述、该文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5、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的文件精神,按照“执法机关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和“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原则,笔者认为少缴税款只要定性不了“偷税、抗税、骗税”的,均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关于“三年、五年追征期的规定”。
6、关于房地产企业车位成本的税前扣除问题,国税发【2009】31号文件提供了明确指引。根据文件规定,企业建造的地下车位分为两类处理:非营利性且产权归业主或赠与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处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税发(2009)31号文预算造价法和直接成本法的具体解释
1、三)直接成本法。指按期内某一成本对象的直接开发成本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直接开发成本的比例进行分配。(四)预算造价法。指按期内某一成本对象预算造价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预算造价的比例进行分配。
2、二)对应计入成本对象中的各项实际支出、预提费用、待摊费用等合理的划分为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共同成本, 并按规定将其合理的归集、分配至已完工成本对象、在建成本对象和未建成本对象。
3、国税发[2009]31号文对于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规定了四种分配方法,具体包括:占地面积法、建筑面积法、直接成本法、预算造价法。
4、直接成本法是指将前期工程费用直接计入各成本对象的成本。这种方法适用于前期工程费用与各成本对象直接相关的项目。例如,一个项目包含多个建筑单体,前期工程费用为100万元,若采用直接成本法,则根据各建筑单体的实际需求进行分摊。预算造价法是根据项目的预算造价来分摊前期工程费用。
[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如转载内容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邮箱:83115484@qq.com,我们会予以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