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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细则(营业税最新政策规定)

可可 2025-01-25 中级会计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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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修订)

1、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近日发布了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这一决定经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深入讨论和审议后,正式对外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

3、根据2008年12月18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第52号令,以及2011年10月28日的修订决定,本细则详细解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内容。细则明确了应税劳务的范围,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各类业务,以及非应税劳务如加工和修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行了一项重要的修订。这项决定旨在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经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深入审议后,已经正式发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新的修订内容将开始实施。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条例第一条所称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所称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非应税劳务)。

2、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而制定的详细规定。条例规定了应税劳务的范围,即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等税目下的劳务,以及非应税劳务,如加工和修理、修配等。

4、对于按期纳税的企业,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至20000元。对于按次纳税的情况,起征点调整为每次(日)营业额300元至500元。从2011年11月1日起,这些修改将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将根据此决定进行相应的修订,并重新公布。

5、根据2008年12月18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第52号令,以及2011年10月28日的修订决定,本细则详细解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内容。细则明确了应税劳务的范围,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各类业务,以及非应税劳务如加工和修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修改决定

对于按期纳税的企业,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至20000元。对于按次纳税的情况,起征点调整为每次(日)营业额300元至500元。从2011年11月1日起,这些修改将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将根据此决定进行相应的修订,并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近日发布了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这一决定经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深入讨论和审议后,正式对外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行了一项重要的修订。这项决定旨在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经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深入审议后,已经正式发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新的修订内容将开始实施。

年12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公布 根据2011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万元; 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万元;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依据本决定进行相应修改后,再次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

1、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纳税人,是指经营《条例》规定应税业务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单位和个人。

2、发文日期: 1993-12-25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从条例施行之日起实施。1984年9月28日财政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3、第八条 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4、对于按期纳税的企业,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至20000元。对于按次纳税的情况,起征点调整为每次(日)营业额300元至500元。从2011年11月1日起,这些修改将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将根据此决定进行相应的修订,并重新公布。

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

《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是中国政府制定的一部法规,旨在规范企业的营业税纳税行为。该细则主要围绕营业税的征收、管理和监督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首先,该细则明确了纳税义务人的范围,包括从事商品销售、承揽工程、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纳税人,是指经营《条例》规定应税业务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单位和个人。

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还规定了纳税人的义务和责任。纳税人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如实申报营业额并缴纳营业税。如果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营业额。

条例第一条所称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所称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非应税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而制定的详细规定。条例规定了应税劳务的范围,即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等税目下的劳务,以及非应税劳务,如加工和修理、修配等。

第八条 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纳税人兼营的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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