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根据财税2012年15号文件,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
- 2、关于财税2012年第15号文件部分内容的解读
- 3、财税[2012]15号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如何会计处理
- 4、财税2012(15号)怎样账务处理
根据财税2012年15号文件,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
这部分全额减征的费用应比照政府法规补贴收入核算。购入设备时,按企业管理要求计入固定资产或管理费用,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按照15号文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抵扣凭证,故不再价税分离核算。 减征税额部分,可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贷记营业务收入-减征增值税。
您好!根据财税(2012)15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在2011年12月1日以后所缴纳的技术维护费,无论是否为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只要能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就可以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技术维护费能否全额抵扣增值税?根据财税(2012)15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从2011年12月1日起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包括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之前的技术维护费),可以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根据财税[2012]15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自2011年12月1日起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包括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以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若抵减金额不足,可以结转至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开票系统服务费全额抵扣问题分析如下:根据财税〔2012〕15号通知,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关于财税2012年第15号文件部分内容的解读
财税2012年第15号文件主要涉及的是关于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特别是针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减免措施。该文件的主要目的是通过降低小型微利企业的税负,来支持这些企业的发展和壮大,进而促进整体经济的繁荣。首先,财税2012年第15号文件明确规定了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
财税2012年第15号文件是我国财税部门发布的一份重要文件,该文件主要涉及到一些税收政策的调整和优化,旨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以下是对该文件部分内容的解读。首先,该文件对部分税种的税率进行了调整。
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财税[2012]15号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如何会计处理
当月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月末不进行账务处理;对于由于多预缴增值税税款形成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借方余额,需要做转出处理。
首先按含税金额,费用正常计入费用或相关的资产科目 然后:借:应交税费-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营业外收入 这与软件企业增值税超税负返还等的处理原理相同。价外税的直接减免一般还是计入营业外收入。
结论:防伪税控服务费全额抵扣是符合税法规定的。根据财税《2012》15号文件,自2011年12月1日起,技术维护费用可以全额抵扣增值税应纳税额。以下是相关会计分录处理方法:在会计处理上,企业需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抵减的税额。
增值税税控服务费减免会计分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税控系统维护费可以全额抵扣,免税额可以计入管理费用。
会计处理小规模纳税人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额抵减),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财税2012(15号)怎样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抵减税额 贷:货币资金 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 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 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按以下要求填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 。
首先按含税金额,费用正常计入费用或相关的资产科目 然后:借:应交税费-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营业外收入 这与软件企业增值税超税负返还等的处理原理相同。价外税的直接减免一般还是计入营业外收入。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或固定资产)借: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等 注:如果金额大,计入“固定资产”科目。
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初次)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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